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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信息发布者:wuhua792
    2019-08-01 19:21:51   转载

    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存贷挂钩 可提可贷 调整额度 失信惩戒

        日前,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13次会议研究决定,出台了《关于调整和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

    一、调整柴桑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将柴桑区贷款最高额度比照中心城区(浔阳区、濂溪区、开发区、八里湖新区)标准执行。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购房、还贷提取政策

    已申请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结清的职工家庭,再次购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如购房时申请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可提取公积金按年偿还购房贷款以及结清贷款。按年还贷提取金额为月正常还款本息×12。

    三、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方式

    (一)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良性运行,体现制度的互助性、公平性,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挂钩,即可贷额度按借款人及其配偶缴存余额之和的15倍计算,中心城区最高35万元,各县(市)最高30万元。

    (二)单职工在中心城区和各县(市)购房的贷款最高限额,分别提高至30万元、25万元。

    (三)可贷额度计算低于15万元的,可按15万元确定。

    具体可贷额度同时根据职工所购住房的状况和价格、个人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职工购房时,实行可取可贷政策。即缴存余额保留可贷额度计算基数,超出部分可提取。取、贷总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

    四、明确贷款次数的起算时间

    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从2004年1月1日算起。

    五、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单位缴存事项

    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六、对违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实施失信惩戒

    对伪造虚假证明材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一经核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其失信记录。未骗提骗贷成功的,1年内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贷款;对已骗提骗贷的,列为失信行为,责令1个月内全额退回,并自骗提(贷)资金全额退回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贷款;不予全额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被列为严重失信行为的缴存职工,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制其只能到退休等销户情形时,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停止受理其贷款申请。    

    来源: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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